新版空气净化器能效标准发布,适用范围扩大

                    

本文来源: 《电器》杂志 作者: 李曾婷,由 电小二 整理编辑!转载请注明来源!

随着消费者对空气净化需求愈发细分,市场上空气净化器种类持续扩充,功能不断增加,产品性能有所提升。为适应当前行业发展现状,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和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组织修订了GB 36893-2024《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以下简称新标准)。该标准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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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修订符合行业发展需求

随着净化技术的发展和消费需求的提升,空气净化器的产品功能由强调去除PM2.5逐步转型为复合室内气态污染物处理,如净化甲醛、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受疫情影响,具有杀菌、除病毒功能的产品也大量涌现。同时,伴随宠物经济崛起,具有除尘螨和除过敏源功能的产品在近两年实现快速发展。市面上空气净化器的功能变得愈发多种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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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消费者对室内空气质量重视程度日益提升,市场上出现越来越多具备空气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例如具有净化功能的加湿器、电风扇、空调等。

然而,现行标准GB 36893-2018《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以下简称现行标准)发布至今已有6年,由于当时中国空气净化器主要用于除PM2.5,标准内容主要聚焦颗粒物的净化,其适用范围和要求已无法完全覆盖如今市面上的产品,急需进行修订,从产品净化能力、净化功能、净化原理、应用领域和产品种类等方向扩大适用范围,并在全面评估后提高能效比和待机功率的要求,制定适合当下发展阶段的空气净化器能效标准。

为此,2023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了《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修订计划,并于2024年9月29日正式发布。新标准对空气净化器的能效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并且考虑了产品的多样性,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为更多空气净化器产品的能效评价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和技术支撑,推动空气净化器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消费者选择的科学性。

适用范围扩大,能效等级有较大变化

随着净化技术的发展以及具备空气净化功能的产品的增多,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新标准适用于单相额定电压大于5V且不超过250V、其他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的具有去除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功能的空气净化器,以及具有独立空气净化功能模式的加湿净化器和净化风扇;不适用于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部件及模块,穿戴式空气净化器,风道式净化装置及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器,专为工业用途、医疗用途和车辆设计的空气净化器,以及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或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值得关注的是,标准适用范围在修订过程中曾引发较大争议和讨论。在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适用范围还包括室内场所和车内空间用的空气净化器,以及同时具备空气净化和其他主要功能且具备净化功能模式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其他主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温、调湿、送风、新风、照明等。这意味着,所有带有空气净化功能的家电产品都被纳入适用范围中,比如具有净化功能的空调、加湿器、除湿机、电风扇、新风净化一体机、空气净化灯等。这也引发了家电行业,特别是空调行业的广泛关注,并在后续修订过程中进行了针对性讨论。最终,新标准适用范围并未扩大到所有带有空气净化功能的家电产品,仅保留了具有净化功能的加湿器和电风扇。

同时,新标准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空气净化功能模式”,意为“产品仅提供对室内空气中一种或多种目标污染物具有一定去除能力的工作模式。”。该模式针对的是除专门提供净化功能的空气净化器以外的带有净化功能的家电产品,专为提供空气净化功能而开启的工作模式,可同时添加遥控功能、信息或状态显示(时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功能、控制功能、存储和计时功能、传感器功能、保护功能等辅助功能。同时,新标准还增加了“关机模式”“待机模式”“网络模式”的相关内容。

新标准对能效等级及限定值做出了较大的变动。新标准调整了“Ⅰ类产品”与“Ⅱ类产品”的划分方式,并对各能效等级的能效比值加以限定。根据规定,空气净化器根据颗粒物能效比和气态污染物能效比的实测值对产品进行能效分级,共分3级(见表1)。其中,能效1级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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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某业内人士介绍,按照新标准规定的能效限定值,当前市场中在售的产品可能有10%~15%的产品将被淘汰。同时,他指出,产品在实现高CADR值、高性能的同时,耗电普遍也会提高。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如何做到高能效和高CADR值的平衡是需要关注的重点方向。

新标准与空气净化器产品升级方向保持了一致,将有助于推动产品质量技术升级,淘汰技术水平低下、能效等级低的产品,也将为企业走向绿色生产,助推中国“双碳”目标实现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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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电器》杂志 作者: 李曾婷,由 电小二 整理编辑!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