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实施

                    

本文来源: 《电器》杂志 作者: 邓雅静,由 电小二 整理编辑!转载请注明来源!

随着2016年基加利修正案将氢氟碳化物纳入受控物质范围,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中国积极推进氢氟碳化物的削减和淘汰工作。

为了彰显中国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决心,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新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将替代2010年版条例,并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近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多位专家对《决定》进行了深入解读。《电器》记者综合各方观点了解到,《决定》按照聚焦重点问题、着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的总体思路,主要从与国际公约对接、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强化法律责任3方面,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作了重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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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际公约对接,适用物质范围增加HFCs

随着基加利修正案对中国生效,具有温室效应的氢氟碳化物(HFCs)被纳入受控物质范围,中国履约实践进入新阶段。

适应这一变化,相比2010年版本,《决定》更改了一些表述,为实现精准管理奠定了概念基础。一方面,《决定》对接中国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界定为“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不再保留“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限定性表述,以便将氢氟碳化物纳入受控清单。另一方面,《决定》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的“《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改为“《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这样在表述上更具有包容性。

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更精准、更全面

同时,基加利修正案的实施使得《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功能由“保护臭氧层”拓展到“应对气候变化”。在此背景下,《决定》从3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受控物质的管理措施,以提升监管效能。

其一,《决定》完善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措施,将按照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单位纳入备案管理范围。其二,《决定》对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要求其按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其三,《决定》规定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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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的管理,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张玉军在解读新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时强调,2010年版条例没有专门对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为作出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是通过规范性文件实施管理。例如,2018年,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四氯化碳处置设施;2021年,发布《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要求相关单位不得直接排放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的三氟甲烷。不同受控物质的管理文件出台时间不一,具体管理要求也有差别,且效力也弱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决定》明确了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要求其对附带产生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解决了长期以来的管理痛点。

在加强受控物质的监测管理方面,在张玉军看来,受控物质末端管理的难点在于防止非法流出和使用,管理的关键在于识别和控制风险点。例如,三氯一氟甲烷违法生产投资低、占地小、工艺简单,难以发现并查处。对此,《决定》加强了对三氯一氟甲烷主要生产原料四氯化碳的源头管控,建设了四氯化碳生产国家监控平台。该平台主要采集并分析企业已有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实现生产全过程监管。另外,针对履约风险点,《决定》要求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规定了运行要求和相应法律责任,将四氯化碳生产国家监控平台的管理创新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提高了对受控物质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强化法律责任,受控物质管控更规范

除了升级管理体系,《决定》还完善了法律责任方面的制度,使得管理更规范。

一方面,对这次修改中补充规定的管理措施,《决定》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例如,《决定》明确禁止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等用途。此前,中国已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如期实现了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甲基溴五大类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等用途的全面淘汰。但是,这些物质仍然可以在原料用途等方面使用,存在流入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等用途的风险。为此,《决定》明确禁止将国家已经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等用途。

另一方面,《决定》加大处罚力度,完善处罚种类,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部分违法行为增加了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决定》还明确了对因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毋庸置疑,新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构建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核心制度,确定了全生命周期管理、配额许可等管理措施,将为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实现各阶段履约目标、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和工作依据。

北京大学教授胡建信认为,氢氟碳化物的替代减排,将是中国引领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领域之一,直接涉及中国乃至全球制冷、半导体等多个行业的发展。中国是氢氟碳化物生产、使用和出口大国,含氢氟碳化物的制冷空调设备出口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决定》将为中国落实替代减排目标和引领世界替代减排构建制度框架。未来,中国将通过制冷、消防、半导体等行业的绿色替代,对全球氢氟碳化物减排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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