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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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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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全面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进行修订,已于2021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九十九条,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29日。
根据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八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进行以下修改。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三项中的“检查机构”。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第一款中的“检查机构”,第二款修改为:“未经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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