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由 电器杂志 发表,转载请注明来源!

5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行业标准的制定、行业标准的实施与复审、监督管理、附则等五章三十三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至2023年6月18日。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提出,对行业标准管理提出新要求。这些要求需要在新《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进一步细化落实,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了五方面内容。

第一,明确行业标准的定位及范围。明确立法的目的是加强行业标准管理。明确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关系,行业标准是国家标准的补充。明确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为进一步明晰行业标准制定范围,明确了不能制定行业标准的四类情况。

第二,明确行业标准的责任主体。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在行业标准管理中的职责。明确行业标准的代号和范围审批的严肃性,规定未经审批的行业标准代号不得使用,制定行业标准不能超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范围。

第三,明确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原《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对于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不够清晰,新《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制定行业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发布、出版、备案等全流程,更具有可操作性。增加了征求意见的期限。增加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条款。增加了行业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原则。增加了行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管理要求。行业标准备案时间由30天改为60天,备案不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针对某些行业标准不备案或不按时备案问题,为维护行业标准备案工作的严肃性,《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行业标准备案应当在行业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完成。针对某些行业标准已经开始实施之后还找不到标准文本的问题,《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行业标准至少在实施日期前七日完成出版工作,不出版的应明确并出具刊定的标准文本。

第四,增加了行业标准实施和复审相关的内容。原《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只规定了行业标准的制定环节,新《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增加了标准替代转换、组织实施、解释、实施信息反馈与评估、复审等内容。针对复审后继续有效的标准没有相应的标识问题,明确复审结论实行公告制度。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规定了相应的后续处理方式。规定了相同标准化对象和内容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行业标准的处理期限。

第五,增加行业标准监督管理相关的内容。增加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我监督、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社会监督要求,针对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重复交叉或不协调配套,利用行业标准设置市场准入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行为,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范围、主体、代号、编号、备案或复审等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等违规情况,明确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0)

本文由 电器杂志 发表,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