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RoHS自我声明研究
本文来源: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作者: 卢春阳,由 电小二 整理编辑!转载请注明来源!
为了配套《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联合部长令第32号,以下简称中国RoHS)的实施,2019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以下简称《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中国RoHS合格评定制度包括国推自愿性认证和自我声明两种评定方式。按照公告的要求,两部门联合建立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公共服务平台已于2019年10月8日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外网进行试运行,同年12月4日正式上线。
合格评定制度的出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标志着中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相关政策布局基本完成,整个行业内能够做到企业管理有标准,政府监管有抓手,消费者购买有标识,行业健康发展有保障。同时,这也标志着中国RoHS正式迎来了自我声明新时代。由于国推自愿性认证早在2012年已经开始实施,目前比较成熟,因此有必要对合格评定制度中新提出的自我声明和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介绍和解读,指导企业了解中国RoHS法规最新要求,确保产品合规。
中国RoHS合格评定制度的发展历程
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欧盟率先实施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管控要求,早在2003年就已经出台了欧盟RoHS指令,从源头上限制使用铅、汞等有害物质,降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欧盟RoHS指令合格评定的模式是768/2008/EC号决定附录Ⅱ的模式A,制造商在产品上市之前要准备符合模式A要求的产品符合性技术文档,对企业内部生产进行管控,以保证制造商能够生产持续合规的产品,还要根据欧盟RoHS指令(2011/65/EU)附录Ⅵ的格式签署符合性声明,在产品上加贴CE标识,在产品投放市场后,符合性声明和支撑的相关技术文档要保存至少10年。为了帮助企业符合欧盟RoHS管控要求,RoHS指令条款16(2)规定,可依照EN 50581协调标准对产品进行评估,制造商如果能证明其产品满足EN 50581,该产品即可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要求。2018年国际电工委员会对EN 50581进行了修订,发布了IEC 63000《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符合性证明技术文档规范》(已转化为中国国家标准GB/T 36560)。IEC 63000和EN 50581两个标准的文本几乎完全相同,只是IEC 63000标准删除了欧盟RoHS指令有关表述。整体来讲,欧盟RoHS指令采用自我声明而不是认证的模式,是和欧盟的企业诚信体系、市场监督机制相适应的。
中国政府同样高度重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
2006年原信息产业部牵头联合其他六部门发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原管理办法采用“两步走”的管理模式,第一步是加贴标识,第二步是编制重点管理目录,纳入目录的产品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后才能上市销售。由于重点管理目录一直没有出台,原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一直处于第一步,没有迈入第二步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阶段。
随着中国技术和行业的发展,原管理办法强制性认证的规定逐渐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在原管理办法实施10年之后,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原质检总局等八部门对其进行了修订,并出台了修订后的中国RoHS。其中一个最重要的修订就是取消强制性认证,建立中国RoHS合格评定制度,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按照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随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并于2018年3月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确定了实施合格评定的产品范围(共涉及12类整机产品)。2019年5月,《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出台,明确了中国RoHS合格评定制度的具体方式,包括国推自愿性认证和自我声明两种方式,企业可任选其一。
从合格评定结果可信度来看,国推自愿性认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更高一些,但从成本来说,企业自我声明最经济。欧盟RoHS指令就是采用了企业自我声明的模式,但是考虑到中国国情以及企业的诚信度,中国RoHS合格评定制度采用了第三方认证和自我声明并行、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企业实施方面更大的灵活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合格评定方式。这是在考虑中国国情,和国际接轨的原则下制定的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也标志着自我声明作为其中一种重要的评定方式正式纳入了中国RoHS合格评定制度。
中国RoHS自我声明的核心要求及技术支撑文件
《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供方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30日内在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符合性信息报送。该条明确了自我声明报送的主体、时间、方式和内容,也是自我声明的核心要求。
首先,自我声明的主体是供方,包括生产者、授权代表,在附件2中对生产者和授权代表有详细定义,都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能够承担质量责任的法人企业,代工厂不能进行自我声明的报送,境外生产者可以选择其子公司、进口商或销售者等作为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需要获得境外生产者书面授权才能代表其进行自我声明。
其次,自我声明报送时间是产品投放市场30日内,这也意味着产品投放市场前也可以不报送,是否报送并不影响产品最初投放市场,留有30天的缓冲期,但30天之内必须进行自我声明的报送。
再次,报送的方式和内容,需要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含有产品名称型号等信息的中国RoHS自我声明签字盖章页和技术支撑文件,类似于欧盟RoHS指令要求保存10年的符合性声明和相关技术文档。
技术支撑文件简单来讲是指能证明产品符合中国RoHS限量要求的证明材料,可以是检测报告,也可以是符合性报告。
检测报告既可以是第一方也可以是第三方报告,第一方的实验室需要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第三方实验室应具备有关资质。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技术支撑文件的检测报告是针对整机产品的一份报告,不是多份零散的原材料零部件检测报告。
电器电子整机产品进行有害物质检测,对企业来讲需要投入一定的经济和人力成本,而且检测周期较长,很多企业内部具有相关有害物质管控体系,对零部件原材料等上游供应链厂家通过质保协议、抽检等方式进行管控。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制度也允许提供另一种技术支撑文件,即符合性报告。这种报告是指供方在所有组件、部件及元器件、原材料的有害物质判定的基础上整理形成的,企业可以自行整理,不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整理。
由于很多企业对于如何准备符合性报告备感困惑,又给出了3类的符合性报告模板供企业参考,即基于零部件判定符合性评价报告,基于风险点判定的符合性评价报告,以及根据GB/T 36560判定的符合性评价报告。但是,符合性报告并不局限于以上这3类,这3类符合性报告模板在中国RoHS公共服务平台上均可下载参考使用。
提醒企业注意的是,需要注意区分技术支撑文件、检测报告和符合性报告三者的区别和关系,即技术支撑文件包括检测报告和符合性报告。
中国RoHS公共服务平台使用注意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建立,网址为chinarohs.miit.gov.cn。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的目的是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符合性相关信息进行统一管理,规范企业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供方符合性声明的内容、格式和方式,公布符合性声明结果。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实现企业和认证机构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报送合格评定信息、合格评定结果供社会公众、管理和执法部门查询使用。作为合格评定信息报送和结果查询的载体,公共服务平台使得企业和认证机构报送合格评定信息更便利、快捷和高效,为合格评定结果的使用方、采信方和社会公众查询相关信息、进行社会监督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为政府部门管理决策提供重要技术支撑,为中国RoHS合格评定制度的实施提供全方位的支撑。
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包括“符合性查询、自我声明上报、认证认可上报、通知公告”4个主要功能架构。
对于企业来讲,需要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自我声明签字盖章页及技术支撑文件,首先应进入“自我声明上报”,进行企业注册,填写企业、法人、注册人的相关信息后,选择“普通登录”进入上报界面后进行“编辑符合性声明”,将产品的自我声明信息填写完毕后再打印签字盖章,形成pdf格式文件,才能进行“资料上传”。上传技术支撑文件之后,即完成了自我声明的报送,提交通过的报送可以在“我的声明”查看,企业可以登录平台后新增声明或者对声明进行管理。
对于认证机构来讲,公共服务平台的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由市场监管总局发放,不能随意申请,认证机构需要通过平台上传认证证书上面的相关信息,而不是上传签字盖章的认证证书,由于同一家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数量较多,认证机构一般定期系统自动上传信息,而不是采用手工上传的方式。
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端,进入“符合性查询”输入关键字,例如认证证书号、自我声明编号、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者等进行中国RoHS符合性查询。“通知公告”目前主要包括中国RoHS相关政策文件、行业动态新闻等信息。
对未来市场监管的展望及相关建议
截至目前,公共服务平台已经上线使用约半年时间,通过对企业上报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我们发现,选择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合格评定的企业数量远大于选择国推自愿性认证的企业数量,更多企业还是倾向于快捷经济的方式进行合格评定。虽然企业进行自我声明节省经济成本,但是合格评定结果可信度和公信力方面稍逊于国推自愿性认证,政府部门必然将加大对自我声明的后市场监管力度,发挥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和作用,开展大数据监管、探索互联网+监管,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对于违法企业,还可以实施信用监管,依法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并完善联合惩戒机制,通过这些监管措施,可以有效推动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政府部门的治理能力,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自我声明引入中国RoHS合格评定制度,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举措,也是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基础上作出的一套比较科学完善的制度安排。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产品质量提升的同时,该制度也加大了企业承担质量风险的责任,在保障政策目标实现的同时,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此外,中国RoHS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满足了公众消费者对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的需要,为企业披露产品中有害物质使用信息提供了更加灵活便捷的渠道,为中国RoHS的实施提供各方面的保障。
对于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来讲,自我声明给企业带来了便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要面对更加严格的后市场监管,不仅要加强供应链管控,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还要积极跟踪法规最新进展,在准确理解中国RoHS法规合格评定制度具体要求的基础上,依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方式开展合格评定。如果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应及早准备好相关技术支撑文件,按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上报合格评定信息,做好信息的公示公开。
纵观中国RoHS政策的整个发展历程,中国政府始终按照“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接轨,结合中国国情”的原则,实事求是、脚踏实地、循序渐进地开创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道路,必将为促进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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