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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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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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部署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从2016年7月起,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审查标准方面,明确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对照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4个方面共18条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出台。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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