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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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6日颁布,并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那么《管理办法》到底管控哪些产品?实施时间是针对产品的生产日期还是投放市场的时间?企业要根据什么标准才能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不符合《管理办法》企业会面临怎样的处罚,责任由谁承担?为了帮助相关方理解《管理办法》各项要求,确保《管理办法》有效实施,在此希科检测结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常见问题答疑以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大家解析《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问题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1)电子电器定义: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此处的“配套产品”,是指用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电器电子设备的组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
(2)《管理办法》所述电子电器产品,不再采用穷举法罗列,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0类设备类型及其配套产品:1.通信设备 2.广播电视设备 3.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 4.家用电器电子设备 5.电子仪器仪表 6.工业用电器电子设备 7.电动工具 8.医疗电子设备及器械 9.照明产品 10.电子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产品。
(3)应用场景:《管理办法》不适用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但在我国港、澳、台地区生产、在中国大陆销售的电器电子产品应满足《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此外,出口产品和为出口而进口的原料、零部件不受《管理办法》约束。出口产品应符合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关于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规定。二手产品也不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之内。
(4)明确排除的产品范围:以下电器电子设备及其专用或定制的配套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1. 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如发电厂、输配电站、建筑物供配电所用的系统及设备; 2. 用于军事用途的电器电子设备; 3. 用于特殊环境或极端环境的电器电子设备; 4. 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设备; 5. 暂时进口产品或进境维修,但不销售的电器电子设 备; 6. 用于科研/研发、测试用途的样机; 7. 用于展会、展览等用途,但不销售的样品、展示品等。
2、实施时间问题
对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是以产品生产日期为准的。即:相关方应确保2016年7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满足《管理办法》的要求。进口产品与国内生产的产品要求相同,实施时间都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准,与进关或投放市场的时间没有关系。
其中,生产日期是指产品在生产线上完成所有工序,经过检验并包装成为可在市场上销售的成品时的日期。
3、标准适用问题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目前是指以下标准(包括标准修改单):
(1)《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 11364-2014);
(2)《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26572-2011);
(3)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GB/T 26125-2011,IDT IEC 62321:2008);《电子电气产品中六价铬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 (GB/T 29783-2013)。
上述标准均是为《管理办法》实施配套制定的,属于《管理办法》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企业只有执行《管理办法》采用的标准,才能满足《管理办法》要求,所以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须遵照执行。
4、SJ/T 11364-2014合规问题及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声明
《管理办法》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因此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发布之前,企业必须要满足的是对标识标签的要求。
相关方可根据企业自身的有害物质管控方式和风险管理措施,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的组合,对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进行收集、整合,并按SJ/T 11364-2014 的要求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信息进行标识:
(1)要求上游供应商提供相关的自我声明信息以及支持性技术文档;
(2)依据已有的来自任何一方的真实、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
(3)有效的第三方产品认证证书。
5、罚则及责任主体问题
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要求的单位、个人等,将移交并/或由商务、海关、质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1)每年质检总局都会主持进行数次定期或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根据国抽结果,按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依法采取通报、责令整改、复查、公告、行政处罚、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动。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需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并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对只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中国RoHS因为“两步走”的战略方针暂时只对标识标签有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后向后处理部门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可以继续销售,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后处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将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2)当生产企业接到消费者投诉或通过其他方式了解到产品存在缺陷,必须按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召回,而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3)我国对医疗器械等电器电子产品实施的是进境检验检疫,各出入境口岸对于进口不合格产品通常作销毁或退运处置。
(4)《管理办法》生效后,即使最终产品生产者具有良好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但是如果最终产品由于供应链上的原因被查出不符合该法规的要求,那么即使是零部件或元器件等上游供应商造成的问题也将由最终产品的生产者负责任,其上游供应商的责任应由最终产品生产企业自行追溯。因此希科检测提醒生产企业务必注重对供应链原材料中有害物质的管控,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希科检测建议,电子信息产品生产企业务必在7月1日之前完成新旧标签的切换,而7月1日后才被纳入管控的电器电子产品须在此日期前完善产品的标识标签,同时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还应时刻关注达标管理目录的发布动态及实施日期,以便逐步完成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应对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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