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遭337调查 中国企业还需转变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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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根据这个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控告,也可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

  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宣布,将对中兴、联想、索尼、三星等多家全球知名电子企业在美销售的部分便携式电子设备产品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一旦美国方面判定上述企业违反相应的“337条款”,则意味着该公司产品将不得不告别美国市场。

  本次“337调查”始于今年3月24日的一项申诉。当日,新加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美国分公司申诉指控美国进口及在美国市场销售的多家企业便携式电子设备侵犯了该公司权利,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有限排除令及禁止令。其中,涉案产品包括智能手机、可播放用户存储媒体文件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涉案品牌包括中兴、联想、索尼、三星、LG、HTC、黑莓、摩托罗拉。

  “当中国企业走出去,实质是从一个司法管辖区走到另一个司法管辖区,首要问题是转变思维方式,健全相应的法律知识。”香港大学SPACE中国商业学院协理客席讲师曾文生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我们内地是新兴的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而美国大部分的州都是普通法系的司法管辖区,而且部分州将普通法的侵权过度化,换言之也背叛了某些普通法的原则。因此,如果不按照普通法思维来切入市场,类似的调查还将持续不绝。”

  

中企被动

  所谓“337调查”,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根据这个条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控告,也可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

  而在近几年,“337调查”似乎已成为中国企业赴美甩不开的“尾巴”。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2012年,中兴、华为、三星、HTC等企业就曾遭遇过“337调查”;2013年,联想与三星、松下、东芝因光驱产品涉嫌侵权“中招”;2014年,联想与百思买、索尼等品牌因部分集成电路设备及相关无线通信设备再次被调查。2011年至2014年,中兴更是先后遭遇6起调查,不过,其中4起胜诉。

  有统计显示,从2007年至2015年3月,美国发起的“337调查”共计362起,其中涉华案件高达152起,占比达42%。

  “知识产权已成为一种常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晓华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被国外公司关注实属正常。”

  一方面是“337调查”持续不断,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在“337调查”中的败诉率也居高不下。公开资料显示,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26%。

  曾文生就此指出,从美国方面而言,其某些法律操作违背了普通法的基本精神,比如将卖方责任过度夸大。“正是由于将卖方责任过度夸大,才会导致如今‘337调查’无休止起诉的情况。”

  但曾文生同样认为,要扭转当前的局面,必须扭转中国企业相应的法律思维。在他看来,国外法律大多重道,法理非常重要,法条需要服膺法理。但内地大多企业只围绕法条上的问题,因而容易“水土不服”。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普通法中有免责声明相关的规定,如果企业在进入普通法管辖区时,提前发布免责声明,先把自身问题介绍清楚,便可能规避相应的普通法制裁。这在内地企业看来,是心虚的表现,但恰恰是这样的法律语言,可以在刚进入市场的起步阶段便对风险有所防范。”

  

或被美国市场阻截

  对于此次美国方面宣布进行的“337调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到联想、三星等企业。联想方面表示,目前正在围绕此次事件进行企业内部调查,其他企业则未及时做出相应回应。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无论联想或中兴,海外业务均已成为其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中兴集团的国际市场营收达470.8亿元人民币,占整体营收的47%;联想集团在2015年第四季度的海外市场占集团整体营收比例高达73%,其中美洲区占集团整体营收31%,高于剩下来的亚太区及欧洲、中东及非洲区。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337调查”一旦确定上述企业侵权,美国方面将发布禁止令,这也就意味着上述企业将“无缘”美国市场,对于联想、中兴而言,这将无异于一记重拳。

  就此,曾文生建议,涉事企业一方面可聘请美国本土律师进行辩解甚至进行一些防患于未然的举措,以规避对普通法“水土不服”的可能。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寻找当地“难友”。“当前的337条款中有规定,所有外企在美国当地的代理人及经销商,均将共同承担责任。因此,类似诉讼原本完全可以交付美国当地代理人或经销商来操作担责。”

  而在李晓华看来,要规避这样的情况发生,最根本的还是中国企业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并尽可能在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尤其是核心专利。“如果有核心性质的专利,中国企业可与主要专利提供者进行交叉授权,如果确实用到国外企业的专利,应通过正规途径获得他们的专利授权。”

  围绕一旦确定侵权将退出美国市场一事,曾文生则认为是个伪命题。在美国供应过剩的产品,相应裁决可能会让部分外国企业无法进入美国市场。但企业可以考虑更换品牌再次进入,并且这在当前不难操作。“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企业是否已具备普通法思维与普通法常识。”

  曾文生反复强调,内地企业走出去的思维盲点是没有把法律上被追究的后果量化清楚,只注重销售结果,当后果大于结果时,往往“赔了夫人又折兵”。“商业关系均为法律关系,因此,企业所承担的都是法律责任。”曾文生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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