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电热毯获证后监督要求变更
本文来源: 《电器》杂志 作者: 李曾婷,由 电小二 整理编辑!转载请注明来源!
2019年10月11日,《电器》记者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获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近期对CQC-C0701-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进行了修订,涉及“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和“附录1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内容。
据了解,2017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2017年第86号公告,自此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成为了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CC认证的第19个产品种类。
而在此前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中,就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而言,电热毯产品与其他类别产品获证后监督要求一样,无特殊要求。此次修订后,7.4节明确规定,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B、C、D类企业每年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检查或者市场抽样检测/检查至少4次。
另外,此次还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修订CCC标志样式,变更如下:
《电器》记者注意到,此前的附录1工厂检查质量保证能力章节中,8节和10节为空章,此次修订增加了具体内容。其中,8节确定了内部质量审核要求: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持续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工厂应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工厂应保存内部质量审核结果。
10节确定了产品防护与交付要求:工厂在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所进行的产品防护,如标识、搬运、包装、贮存、保护等应符合规定要求。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产品的交付过程进行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细则修订不涉及已颁发CCC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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